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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州区个人商标转让的相关原则

作者:镇江东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5 08:52:27

大品牌到底是属于企业还是属于消费者?

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似乎一直没有定论。不过无论如何,品牌需要消费者的高度认同、应能让目标消费者产生共鸣却没有什么争议。从这个角度出发,那么品牌是什么就不很重要了,重要的是消费者认为品牌是什么,消费者对品牌有什么样的看法。什么是品牌?对品牌的定义有很多说法。

我认为:品牌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它是一个企业或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经营理念、形象标识、目标受众诉求等的综合体现,是目标受众长期感知的积累。品牌的载体主要是产品和服务,品牌要靠“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合法身份证,才能得到法律保护,才能走得久远。所以,品牌只有取得《镇江商标注册证》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品牌。品牌的诞生要经历较长时间的孕育过程,需要规划与创新。品牌是有个性的,品牌的个性取决于决策者的思路。一个企业或者经营者只有真正认识到品牌的重要性,才会重视品牌的长远规划与创新,才能塑造出被世人公认的强势品牌。一规划以核心价值为中心的品牌识别系统,并以品牌识别统帅一切营销传播。

1.进行全面科学的品牌调研与诊断,充分研究市场环境、目标消费群与竞争者,为品牌战略规划决策提供翔实、准确的信息导向;

2.在品牌调研与诊断的基础上,提炼高度差异化、清晰明确、易感知、有包容性和能触动感染消费者内心世界的品牌核心价值;

3.规划以核心价值为中心的品牌识别系统,基本识别与扩展识别是核心价值的具体化、生动化,使品牌识别与企业营销传播活动的对接具有可操作性;

4.以品牌识别统帅企业的营销传播活动,使每一次营销传播活动都演绎传达出品牌的核心价值、品牌的精神与追求,确保企业的每一分营销广告投入都为品牌作加法,为提升品牌资产作累积。

5.制定品牌建设的目标,即品牌资产提升的目标体系。

很多人注册了商标是为了自己的商标被侵权后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叫商标侵权呢?商标侵权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在没有经过商标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是类似的商标,还有一种情况是干涉或者阻碍商标权人使用其商标,这几种情况下就是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制止这种行为。如果侵权人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行为是侵权的行为还要承担赔偿。甚至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两种途径在镇江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方面并无差别。其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提交的书件、文件递交和送达方式稍有差别。

1、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自行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

2、在提交的书件方面,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3、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代理机构可以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

4、在文件送达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商标局的各种文件是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想查询一个商标的注册情况,请问该怎么查询?——即事后查询“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通过申请/注册号进行商标状态查询。也可以通申报的类别、申请/注册号、申请人名称等进行商标综合查询。

想查询一个商标能否注册,请问该怎么查询?——即事先查询“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商标近似查询。查询方式有六种:汉字、拼音、英文、数字、字头、图形。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也已经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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