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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公司专利申请要注意哪些细节?
是我国的经济中心,每年来创业的人数不胜数,如今国家鼓励自主创业,在政策方面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公司注册方面也简化了很多流程。注册公司后,很多有需要商标的老板就开始注册商标了,注册商标可以注册黑白色商标还有彩色商标,之前已经说过注册商标-注册彩色商标的优点了,今天咱们说说注册彩色商标的劣势。
1、注册黑白商标相对于彩色商标的最大的优势在于黑白商标使用时颜色的“自由性”。
2、公司可以在镇江商标注册成功后,根据后期不同的活动需求,给商标不同的着色。这样可以让商标更贴切情景。
3、商标保护上黑白商标更具优势,原因是彩色商标只针对注册的特定颜色商标起保护作用,而黑白商标是全面保护。不管注册什么类型的,只要您有相关业务需要都可以找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好处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想通过高企认定,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如果我们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所以最好的总结就在这里,下面来看下。
一、做好研发成本归集工作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正在逐步增加,研发费用的归集是研发费用核算的关键,归集方法是基础核算政策。收集方法本身并不独特,企业需要在处理过程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如研发活动的独立性、研发项目的交叉性以及基础数据的可用性。以高企研发费用归集标准为基准,以规范研发费用专项审计为契机,研发部和财务部共同完善研发费用核算体系,整合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边界、归集依据、归集凭证和归集结果。
二、做好高新技术产品的收集和核算工作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的收取前提是相应的产品是从《国家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技术应用中获得的。高科技产品收入的名称应尽可能与企业日常财务账目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明确规定收集和分类的依据。高科技产品的名称尽可能与企业开具的发票名称一致。企业出具的发票产品名称统称的,应附销售明细或出具证明文件。应强调高科技产品(服务)的收入核算结果与企业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研发费用1、直接投资2、设计费用3、无形资产摊销4、人员员工5、折旧费用和长期递延费用6、设备调试费用高企认证是“企业创新系统”认证。在所有企业被认证为高企后,仍有很大的持续改进和优化空间。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和高企认证要求,做好研发规划、科技人员、专有技术规划、研发部门建设、科技成果更名程序转化、高企和财务数据等项目数据工作。
法人变更商标要变更吗?法人变更,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可以不用跟随变更。公司商标所有权归属公司,法人变更,不影响商标所有人以及相应信息。这种情况下,商标可以不用变更。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变更镇江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这些规定,法人变更,不涉及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无需申请变更。如果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等出现变动,那么就要申请商标变更了。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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