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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公司注册商标如何办理?

作者:镇江东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2 08:58:59

前期我们介绍了商标分为45个类别,每个企业公司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都应该根据产品自身的属性,和企业发展方向确定最终镇江商标注册的类别,从长远防御性的角度来说,除去产品本身所属的类别外,企业可以考虑将该商标延伸注册到其他领域,多注册几个类别的商标,企业注册商标应该考虑哪些类别?

一、企业注册商标类别选择应覆盖企业现有的业务范围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时,首选的注册类别和商品项目,应该是产品或服务本身的属性范围,像文章我们前期介绍的,建议除了注册主营商标类别之外,对于其相关类别也加以注册,例如一家生产加工熟食的企业,至少应在第29类食品和第30类方便食品上进行注册,这是企业所注册的商标想获得全面法律保护的第一步。推荐阅读:如何对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

二、企业注册商标类别应选择囊括企业未来的业务范围一般最先一开始企业都做好了未来发展的战略计划,所以对于未来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的商标注册类别,企业应当会对未来可能会推出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并选择相应的类别。不然,等你辛辛苦苦推出了新产品,想好了响亮的名字,准备为心爱的它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发现心仪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

三、企业注册商标类别应延伸到易混淆的商品类别,让一些竞争对手的无可乘之机很多企业单纯的把目光锁定在产品自身的属性类别上,不在容易混淆的商品类别上进行注册,那就会给竞争者送去可乘之机,等到他们抢注了其类上的商标,企业再想挽回,需要付出的代价就不是一点半点了。

四、企业注册商标类别所有类别,也就是所说的45个类别全类保护商标的45个类别全部注册是很少企业做到的,尤其是最初的中小型企业,毕竟商标的收费是按照每标每类收费的,全部注册费用会很高,这是很少有企业能负担起来的,但是从长远的考虑的话,商标全类保护可以说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我司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机构。

当我们想注册商标的时候,发现我们想要注册的商标却都已经被别人注册了,而自己又对那几个注册商标情有独钟,那这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这时候我们可以稍作修改或者把它进行组合,作为一个组合镇江商标注册。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也许有人会突发奇想地问这样一个问题:假如现在有一个注册商标A,也有一个注册商标B,如果想要申请一个AB的组合商标是否可行?

这样的情况是存在的,但要分情况对待。组合商标AB能否获准注册关键是要看A商标和B商标的知名度。其中不管是A商标还是B商标在相关行业有一定名气或知名度的话,这个组合商标有很大可能是要被驳回的;但如果A商标和B商标在相关行业内都没有什么名气或知名度的话,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组合商标A_B与A商标或B商标近似,即组合商标AB是可以获准注册的。

虽然我们不提倡将已有注册商标组合为新的申请商标(毕竟有一定的风险),最好就是有自己显著性的商标,具有自己特色的商标才是最佳的方案,也有利于我们打造自己的品牌。但如果找对了技巧,对于想要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或个人来说又何尝不是一条捷径?

今年的4月26日,我们将迎来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方网站公布了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天才创新家”。近来世界知识产权舞台上可谓精彩纷呈,大牌手机生产商之间的专利讼诉大战,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并购风云,闹得沸沸扬扬,至今仍不绝于耳的苹果“IPAD”商标权属争议案。所有问题无不聚焦在一个点上----知识产权。

如今,知识产权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一个时髦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与那些国际产业巨头的知识产权纷争中,中国的民营企业也迅速成长起来,开始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构建,有的已经学会用知识产权的武器来挑战行业霸主,争取获得行业优势地位。

诚然,创新是知识产权的灵魂。个人要创新,企业要创新,国家也要创新,没有创新,一味因循守旧,必然会被社会潮流所淘汰。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今年2月20日,科技部印发《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建设创新性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

发挥科技创新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引领作用,迫切要求在科技工作中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在若干关键技术领域获得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扩散和运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权利保障。

一、可以减少镇江商标注册申请量。

现阶段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一类一标,近十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每年均超过100万件,实行一标多类原则后,商标注册申请量将至少减少五成。

在一标多类的情况下,在注册多类时不需要填写多件申请书,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书即可,而注册后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也会简单得多。

依照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要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也只需要审查一份申请,授予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无需再审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申请)号,降低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号资源,使商标注册(申请)号更加简练,以便于以后科学分类。

二、可以减少商标局商标审查量,提高商标审查时间。

原先实行一标一类原则,申请人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将会有多件商标,这多件商标将会分别则多名商标审查员进行审查,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

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不仅可以提高审查质量,千且还可以增加速度,保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由于亩查速度的加快、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极大地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

1、减少《商标公告》印刷、发行的费用,减少《商标公告》页数。

2、减少商标登记簿登记量。

3、减少商标局商标计算机数据库的容量。

知识链接:我国“一标多类”的缺陷

1、商标收赞标准没有及时变更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实行“一标多类”的国家在申请费用上都会考虑申请人的利益,采取一定标准的费用减免。我国目前采用的收费模式同一标一类一样,并没有费用上的减免。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大部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经济实力尚不十分雄厚,很多小公司依旧是“作坊”式的经营模式,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依旧是注册申请人考虑的主要因素。

如果费用上没有减免,并不能刺激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模式提出注册申请,从而使得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无法得以推广并逐步完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希望国家主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修改商标注册收费标准,让申请人切实从费用上得到优惠,以鼓励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

2、商标分割制度的单一性并不能完全适应商标注册申请人的需要目前采用“一标多类”的国家都有完善的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仅仅规定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有部分驳回的情形时才允许进行分割注册申请,并且没有规定分割具体的办理方法以及收费标准。

这种单一的分割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的需要,同时限制了商标注册人在今后商标转让、许可的自由,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法灵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建议商标局充分考虑注册申请人的需要,完善商标分割办法,以有利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

3、“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应当给予适当的类别数量的限制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施行“一标多类”的注册制度,也应该设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否则也可能造成商标查询检索难度的增加,不利于商标注册前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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